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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贷款贴息补助和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的通知
2016-02-02

松山湖(生态园)科技创新局、各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开展申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及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税收奖励

(一)申报条件

1、东莞市认定的第二批创新型培育企业和创新型龙头企业;

2、2014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2013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有所增加。

(二)奖励标准

按企业2014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2013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新型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于2016年3月8日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系统填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

2、提交企业2013年度及2014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

3、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18日前交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二、贷款贴息补助

(一)申报条件

1、东莞市认定的第一批和第二批创新型培育企业和创新型龙头企业;

2、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产生贷款利息。

(二)补助标准

2014年起至2015年止,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产生的贷款利息,按利息总额给予50%补助。创新型龙头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于3月8日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系统填报《东莞市创新型企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

2、提交相关的贷款合同、进账单及利息支付证明复印件;

3、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18日前交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三、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奖励

(一)申报条件

东莞市2015年获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创新型企业;

(二)补助标准

对获得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于2015年3月8日前登录东莞市科技业务系统填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税收奖励申请表》,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材料;

2、提交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证明文件;

3、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4、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3月18日前交到市科技局业务受理大厅。

 

附件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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