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19〕10号)和《潮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潮科规〔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专业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
(三)满足广东孵化在线育成平台登记条件,且一般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四)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众创空间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且应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融资平台,已有1个以上的投融资案例。
(五)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众创空间可适当放宽条件。
(六)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众创空间服务的创业团队(项目)不少于10个。
(七)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众创空间应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线下活动,促进创新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八)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应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众创空间应针对入驻孵化团队和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以满足大众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二、申报单位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潮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或潮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能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
(六)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行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七)综合型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应提供孵化企业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应提供创客工位设置图、服务团队(项目)等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高新区、县(区)所属申报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县(区)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书面材料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须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二)认定工作采取“统筹区域平衡、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全年受理申报。
五、联系方式
科技创新科:0768-2393559
附件:
潮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