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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关于《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2021-03-16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5年度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20〕22号)、《佛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佛科协〔2017〕44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广东省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粤科协联〔2014〕1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精神,结合我区科普示范场所、科普特色资源、青少年科技教育的实际建设情况,区科学技术局对旧办法《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府〔2018〕48号)进行修订,并形成《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主要明确办法制定的目标、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原则、扶持方向及标准、申报程序、监督管理要求等,在旧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区科普扶持政策。

  第一章(总则)阐述办法制定的总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科学技术局作为实施主体,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使用原则)阐述办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及扶持的对象为注册地址在南海区内的社区、学校、学会(协会)、科普教育基地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扶持项目及标准)阐述办法扶持的项目包括示范创建、特色项目、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奖励共三大类以及各自详细的扶持标准。

  第四章(申报及审批)阐述办法扶持项目的申报以及资金发放流程。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扶持申请。示范创建扶持、青少年创新竞赛奖励扶持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申报材料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发放。特色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区科技局审核、网上公示、签订合同等环节后划拨资金。

  第五章(特色项目的管理)针对特色项目作专门的要求。包括项目合同须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绩效目标等内容;承载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区科学技术局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在合同执行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阐述了办法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申报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特色项目属于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要求实施;示范创建扶持、青少年创新竞赛奖励扶持属于后补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分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附则)规定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和有效期、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三、政策起草过程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起草修订,已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相关职能部门、区内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3月12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附件:

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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