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101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评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0〕87号)等文件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企业申报材料将由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现将申报指南转发给你们,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相关材料与1月27日前报至对应的部门,逾期则视为不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
投资促进中心
2021年1月22日
(外资新项目及外资增资项目申报联系人:投资促进中心 熊玉婷,电话:3629537,地址:珠海市港湾大道南方软件园A1栋8楼;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申报联系人: 科技产业局 梁颖儿, 电话:3633305)
附 件
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项目、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20年在珠海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2020年度商务部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20年在珠海市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项目。
项目投资奖励。对2020年在珠海市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财政贡献奖励。在珠海市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0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9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珠海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支持对象
(一)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2021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
(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情况表。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同时须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1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以及获奖后5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
(六)申报企业2020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征管机构确认的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八)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及转递,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九)跨国公司同意在珠海设立总部型企业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十)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在境内投资或管理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十一)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十二)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0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一)至(六)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九)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至(四)项,第(六)至(十一)项。
四、资金审核和拨付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企业(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珠海市商务局对各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和支持金额,按程序审核呈批确定后,按规定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对具体支持项目计划,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安排,下达本市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五、有关评审原则
(一)申请奖励资金的新设和增资项目,应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开始执行后(即2017年1月1日后)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并经商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应在2020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满足条件的方可叠加来计算奖励。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的新设或增资的合同外资必须足额缴齐。
(五)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
(六)没有获得省政府、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性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外资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
(七)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八)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汇率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计算。
(九)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六、专项资金跟踪与管理
(一)申报新设和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充分发挥其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相关项目因购买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可以通过各区向负责评审的市商务部门申请延长。未经申请同意且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负责评审的商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申报新设和增资项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五年内不减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负责评审的商务部门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和结果报省商务厅备案。
(三)各区商务部门对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台账格式见粤商务资函〔2020〕87 号文附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企业建议诉求,帮助企业扎根发展、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同时,按照省、市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指导企业规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