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15〕24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省企业技术 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照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创新机制、科学分配。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和省市联动扶持的运作机制,以及多方合作参与的项目遴选及资金分配机制。
——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实行项目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信息。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 经信、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具体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资金补助计划;负责组织全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 实施、监督;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 全、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省科技厅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审核省直有关部门编制的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补助资金拨付、组织实施 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中央驻粤企业直接向其注册所属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地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资金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 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 企业已建立研究开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究开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究开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 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 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科技计划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
(四)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注重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提高技术成熟程度,以转化应用为目标,并有明确的产业化前景。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全省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省级财力情况和企业规模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落实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采用事后奖补的支持方式:2015-2017年,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按上一年度市县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分配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即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按规定统一拨付。具体细则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部门联合开展项目遴选工作,以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情况、研发投入情况为遴选依据。遴选结 果确定后,补助资金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同意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需在年中细化分配的补助资金,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计划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五条 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补助进行合规性审核,参考企业上一年度已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可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并按其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复核。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预算额度内确定补助金额,可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按因素法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并预下达资金,由各地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后的资金补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将补助资金预算计划(或预算控制数)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属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通过后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管 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 等内容。
(三)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补助企业名单、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清算情况。
(六)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研究开发奖励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科技厅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 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应依法依规办事,不得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违法违规操作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