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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2021-01-12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三府办〔2020〕8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促进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全面提升,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佛山市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佛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资助、专利保护资助、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资助、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专利资助资金在区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助对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社会团体,本区户籍人口或常住居民。

(二)发明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所有权人的地址位于三水区(含已著录变更),且至申领资助期间,地址未发生变更,仍位于三水区。

2.申请资助时的专利状态为有效,时间为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情况,且只对第一专利权人或国际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进行资助。

第三章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发明专利资助

发明专利资助包括发明专利快速授权资助、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和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一)发明专利快速授权资助。

通过中国(佛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申请主体名单的企事业单位,其通过预审快速通道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 1000 元。

(二)中国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每件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 20%给予资助。

(三)外国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2 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1 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可申请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发明专利资助。

(四)国际专利申请资助。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获得国际专利申请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的,每件资助5000元。

第七条  专利保护资助

专利保护资助包括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一)在中国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二)提出专利无效请求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法院被告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资助。

(三)专利海外维权资助。

1.在外国(地区)提起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资助;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在外国(地区)积极应对侵权诉讼资助。

对区内企业在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20 万元)资助;对区内企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每件给予维权费用的 30%(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八条  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

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项目配套资助包括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一)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和 20 万元。

(二)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对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含通过复验),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

(三)国家和省专利奖资助。

1.对获得国家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35 万元、30 万元。

2.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发明人奖的个人,一次性资助 2 万元。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专利奖均只接受第一顺序专利权人申请该项配套资助。

第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

对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有5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或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较上年实现同比增长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第十条  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资助

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每年通过项目立项申报方式,接受区内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专利密集型培育项目计划,培育周期为 2 年。培育期满后,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或委托专家评审,项目评审合格后,资助 60 万元。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 1200 万元,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

(一)机构和制度:

企业将专利管理机构作为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已建立专利实施转化机构或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平台。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至少配备 1 名专利管理工程师,基本实现专利工作电子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 100%。

(二)专利创造:

企业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增长,且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 50 件。企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不少于 55 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且无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

(三)专利实施:

培育期内,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0%;事业单位、各类研发中心的授权发明专利有实施专利转让或许可成功的个案。

(四)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发人员近两年的培训率应达到60%以上。

(五)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和纠纷应对能力强,具有健全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和应对机制,近 3 年内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资助

鼓励区内企业充分利用拥有的专利权进行质押融资,发挥科技金融引导作用,缓解融资难问题。本资助年度累计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可用于贷款贴息及评估费用),超过时按比例法降解原申报金额后给予资助。

(一)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含本数,以下类同)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二)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资助。

(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600 万元以上 8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资助。

(四)企业实际获得贷款金额在 8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资助。

同一企业利用专利权质押融资后从其他途径获得了财政资金贷款资助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质押融资资助。

第十二条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资助包括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资助、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一)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对在三水区注册且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需出具在本区经营不少于 3 年的承诺书,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且当年代理本区发明专利不少于 20 件的,给予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给予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 5 万元。

(二)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内专利申请人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 1000 元。

(三)企业(高校)知识产权托管项目资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机构,每托管一家企业(高校),给予该托管服务机构资助 5000 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国家机关批准成立,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未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2.业务范围涵盖三水区内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具有知识产权咨询、培训、分析、维权调解等服务能力,实力较强,管理规范。

3.与托管企业(高校)签订托管合同,托管期为 1 年,为托管企业(高校)专利申请等提供免费专业咨询服务。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高校)托管后应有发明专利申请(已缴实审费)零的突破;有发明专利申请的,托管后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缴实审费)应较上年增长不少于20%。

4.托管期内,每年为每家托管企业(高校)的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免费开展 1 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

5.免费指导托管企业(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同一家企业(高校)当年只能与一家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

(四)服务机构培训资助。 服务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培训项目举办前 1 个月需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成功后,每期培训人数不少于 30 人,举办方式不限。

资助标准:每举办一期培训资助 3000 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 6 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时间、类别、条件、材料要求等,以当年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属于后资助项目,申请人须在当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资助,逾期费用或逾期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人应按时提交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二)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并拨付给相应的申请人。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不通过审核,已获得资助的,全额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降低该申请人的相关信用等级,取消其 3 年内申报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出现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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