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明府办〔2020〕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企业上市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更多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新机遇实施转型升级、做优做强,更好地推动高明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办法》(佛府办〔2016〕23号)、《佛山市促进债券融资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如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及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如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第三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第四条 对于已提前兑现或享受过区政府相关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的,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扶持。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类指导”为原则,以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及“新三板”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企业上市的有效作用,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我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高明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高明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具体包括:
(一)企业与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辅导、改制、保荐等相关协议,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方向,并且实施了股份制改造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通过买壳、借壳等间接方式实现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且将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三)区外已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四)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
(五)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六)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的企业;
(七)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八)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的企业。
第三章 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上市扶持
(一)境内上市扶持。境内上市指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1.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改制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纳税额不足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2.辅导验收扶持。企业向广东省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省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3.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4.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扶持,其中50万元用于奖励上市团队(含上市辅导中介机构),由申请企业自行分配并支付给上市团队相关人员。
5.首发募集扶持。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根据该上市公司首发募集资金数额按以下五个档次进行一次性扶持:
(二)注册地迁移扶持。区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工商注册地迁入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资金扶持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三)间接上市扶持。区内企业通过买壳(或借壳)方式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高明区,在其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手续后,一次性给予400万元资金扶持。
(四)境外上市扶持
1.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经区有关部门核实,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
2.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数额(以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3.境外间接上市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其在境内的运营母公司注册地在高明,且运营公司上年度或境外公司上市当年度在我区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
(五)首批上市企业奖励。对我区前5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含“新三板”精选层直接转板到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额外给予每家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 “新三板”挂牌扶持
“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按照以下阶段、类别及标准进行扶持:
(一)完成改制扶持。企业为了“新三板”挂牌,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改制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纳税额不足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二)成功挂牌扶持。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成功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金扶持。
挂牌融资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发行股票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根据募集资金规模按照以下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扶持:
(四)精选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扶持。对实行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按其公开募集资金数额,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扶持标准予以扶持。
(五)“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及上市扶持
1.对“新三板”精选层企业直接转板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上市的,参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相关类别、标准执行。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及间接挂牌扶持。区外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将工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或区内企业通过买壳、借壳方式实现在“新三板”挂牌且将工商注册地迁至高明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支付给企业。
第九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扶持
(一)企业挂牌扶持
1.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奖励挂牌前30家企业。
2.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挂牌前30家企业。
享受挂牌奖励的企业须承诺一年内不摘牌,违反承诺的,将取消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挂牌或上市的情形除外,但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企业融资扶持
1.对挂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按融资金额的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通过间接融资方式(以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为主实现的金融机构贷款)实现融资的企业,满足融资金额500万元以上,且融资期限为1年以上,按企业融资金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企业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进入“新三板”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等证券交易市场,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行债券扶持
对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发行债券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等债券,以及在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的创新型债券。
债券补贴标准。成功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已发行总额给予5‰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个企业联合发行债券的,按照集合债券的已发行总额(参照以上扶持,给予5‰的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由参与企业按照各自融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并购重组扶持
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扩大发展或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布局开展并购重组的,按并购方对目标企业(非关联企业)的实际购买价格(包括现金支付或股份支付部分)的1%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上市股东在本地减持扶持
促进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各地上市公司股东在高明辖区内进行限售股减持,对直接持有A股(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合伙制企业)在高明辖区内减持限售股的,对其减持限售股专项收入对本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的80%,给予上市公司股东奖励。
第四章 申报扶持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于每年9月至11月期间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网上递交申报资料(详见附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申请表上注明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具体申报指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另行制定。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并结合有关单位意见出具初审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支付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撤销对其财政扶持,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各类财政扶持资金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取得扶持资金的企业,须承诺在我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不改变公司在本区的纳税义务(时间从正式上市、挂牌或注册地迁入本区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财政扶持资金(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已包含上级政府同类项目中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