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瞪羚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创建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瞪羚企业是指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期为3年,到期后企业可再次申请。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企业动态评估,未通过年度动态评估的企业不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当年度政策扶持。
第四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在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瞪羚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培育具有影响力的瞪羚企业集群,提升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推动佛山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瞪羚企业的认定及资助实施细则;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立项、结题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监督与管理,做好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等的监督。
第六条 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拨付资金;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工作;按评审结果及各园政策兑现安排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接受科技创新局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瞪羚企业”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佛山高新区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行业性质: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材料、电子核心、生物医药与健康、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及机器人、增材制造、新能源汽车、氢能源、工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新业态;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用事业、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保险、传统商贸等垄断型、资源型、过剩产能型、低端制造型行业除外。
(三)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国企、外企的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等。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安全事故和失信行为。
第九条 “瞪羚企业”的认定,须同时满足“规模效益指标”和“创新门槛指标”:
(一)规模效益指标
入选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Ⅰ: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第一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四年复合增长率20%以上,且上一年度年正增长;
Ⅱ: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5年,近四年每年雇员总数100人以上且复合增长率30%以上,且上一年度正增长;
Ⅲ: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Ⅳ: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近三年营业收入无大幅度下降(下降比例不超过10%)。
(二)创新门槛指标
近四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四年研发投入总和/四年营业收入总和)达到2.5%。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十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工作计划和目标,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流程,开展瞪羚企业认定工作。
(一)申报
1.科技创新局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明确项目支持对象、组织形式、申报要求、申报时间、申报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和通知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发布。
2.申报单位登陆“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和附件。各园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3.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报书;(2)企业营业执照;(3)经审计的企业近4年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应社保人数相关材料;(4)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4年研发费用相关材料;(5)信息采集表;(6)申请承诺书。
(二)评审
科技创新局或受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经线上和线下书面评审程序,形成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推荐名单。
(三)审议
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
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科技创新局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对外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加强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获得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提升企业引智聚才
对在库企业首次聘请的留学归国人员、外籍常驻人员,给予被聘请人员税前年薪5%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强企业技术创新
1.对在库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额外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鼓励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转化或应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成果。对在库的成果交易受让企业给予上一年度成果交易费用1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创新融资政策支持
1.鼓励瞪羚企业拓宽融资方式,促进企业获得风险投资,按在库企业上一年度获得融资额的3%给予风险投资机构奖励,单个风险投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在库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获得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风险投资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设立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以企业融资补贴。对在库企业上一年度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支持,补贴金额为企业上一年度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总额的3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搭建瞪羚俱乐部
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瞪羚俱乐部”交流会,以科技创新、金融、管理等为主题,对接国内外知名专家、企业领袖,增加瞪羚企业与高端创新资源之间的交流合作。
(六)促进企业加强外部交流
加强对接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每年组织一期瞪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学习交流会,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创新服务机构等学习借鉴其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以及技术创新经验,学习交流活动涉及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十二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三条 佛山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名单公布后,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科技创新局根据各园管理局项目申报情况,申请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资助资金及配套支持资金(如有)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瞪羚企业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瞪羚企业扶持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六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及1%的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在专项资金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九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创新局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其提供服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政策明确规定额外奖补情况外,对符合本细则同时又符合佛山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同类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佛高新〔2018〕52号)废止。本细则实施前已认定的瞪羚企业,相关配套扶持政策按原《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瞪羚企业认定及扶持办法》(佛高新〔2018〕5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