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作用,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提升,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辖区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深圳市为计划单列市,另行制定其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放管结合、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广东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广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机制, 主要职责为:
(一) 研究部署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解决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 指导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评审组织工作,审议认定评审结果。
(三) 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 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工作,指导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接国家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要求,指导、组织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宣贯。
(二) 受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提交专家评审意见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议,对通过审议的认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认定结果备案;
(三) 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 受理对已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举报及资格复核申请,组织专家论证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议定,指导相关地区、企业落实整改。
(五) 负责认定管理日常协调沟通工作和议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广东省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 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是指在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的职工人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 183 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企业应正确核算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企业总收入,并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五)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35%。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结果公示的方式。企业申报材料受理工作在每年8 月底前完成,评审、公示备案工作在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发布。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 全 国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业 务 办 理 管 理 平 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技先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报送包含《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纸质申报材料(均要加盖企业公章)至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并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出具认定评审专家意见。
省科技厅负责汇总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并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议,审议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省科技厅组织论证核查后,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处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发文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将经认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根据“技先平台”备案企业编号,为企业印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一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当年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未提出重新申请认定或者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报前和认定后,均须及时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日常跟踪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认定申报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应提请省科技厅汇总并牵头组织复核。复核后确认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撤销企业的认定资格,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包括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告。经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 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各部门、机构和人员对其所承担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以上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依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规定时间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已认定的 2017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 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四、服务贸易类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文化技术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 中医药医疗服务。
类 别 |
适用范围 |
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附件2
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 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 1000 字以内),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情况;2.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3.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4. 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5.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
(三)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网上申报材料提交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
(四) 经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上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表一及与企业不征税收入相关的附表等)复印件;
(五) 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六) 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证明材料: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一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 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外汇收入(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 35%以上)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票据复印件;
(七) 企业员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企业员工比例说明,上一年度 1 月份、3 月份、9 月份、12 月份共 4 个月份的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人数汇总数截图或员工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加盖企业公章),大专以上学历员工的学历证书复印件由企业造册留存备查;
(八) 企业如通过国际资质认证,则提供证书复印件,例如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认定证书、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认定证书、IT 服务管理认定证书、信息安全管理认定证书、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认定证书、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人力资源能力认证证书等;
(九) 企业如有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或具备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则提供材料复印件,例如具有代表性的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合同、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复印件;
(十) 人民银行备案的征信机构出具的诚信报告;
(十一)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